政策扶持晋江经济开发区企业们,这项资

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企业兼并重组专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专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企业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经济科:

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企业兼并重组专项)申报工作已经启动,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对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应属于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即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

2.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已完成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试验,正处于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阶段,可望在3年内形成较大产值规模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并已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万元以上且已完成投资30%以上,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4.项目申报与实施必须是同一单位,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技术、软件等)不高于4%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根据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余额进行调整,最高不超过万元。

(3)申报材料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6.项目建设期内开具的相关发票复印件;

7.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对外协作科张婷婷

(二)企业兼并重组专项

(1)支持重点与标准

对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万元;鼓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优势企业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兼并收购本市破产重整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万元。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政策补助。

1.股权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2.资产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市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市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本市内依法合并(兼并)。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我市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本指南的申报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0万元以上)。

3.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资产所有权。

4.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5.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6.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万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相关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相关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4.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6.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

7.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8.申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9.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李诗鑫

(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专项

(1)申报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泉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2.年6月30日以前入驻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含市级综合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实体服务大厅或网上大厅;

3.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市场开拓、人员培训、创业辅导、信息及技术服务;

4.上一年度服务企业家以上;

5.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60万元(含)以上(服务企业成本支出:指组织举办服务企业活动的直接支出,及为提升服务企业能力而购置服务设备的支出,不包括基建装潢、房租、车辆、办公家具、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接待费及其它管理费用);

6.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满意度达80%以上。

(2)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请报告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含市级综合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平台出具的入驻证明(各平台网络项目承建单位无需提交该项证明)

5.服务企业名单(家以上,需包含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企业地址、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表格自制)

6.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及正式发票复印件

7.开展相关服务企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承诺书

(3)审核程序及补助标准

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市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服务企业满意度测评,并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奖励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万元(含)以上的申报单位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在80万元(含)-万元的奖励4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在6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科李诗鑫

二、申报时间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形式,纸质材料一式四份连同电子文档,申报时间截止至7月19日(星期三);网上申报时间截止7月19日(星期三),其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专项申报时间截止至7月21日(星期五);网上申报时间截止至7月21日(星期五),网上申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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