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生产鞋模污染环境刑事案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宣判了5起生产模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处多项刑罚,其中两名被告人还被判处长达三年的“从业禁止”,其中3起案件为鞋模模具生产。

据悉,年,晋江市环保部门会同公检法共查办27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目前已判决11起,1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鞋模模具生产案件一

李某珍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向侯某命租赁位于安海镇侯厝村的厂房,用于经营鞋模电镀加工,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

年4月26日,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查处该加工厂,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珍,并提取车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检测。

经检测,该取样点废水总铬、六价铬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2.3倍、57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判,被告人李某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查扣的涉案犯罪工具上缴国库。

■鞋模模具生产案件二

刘某体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接手经营位于陈埭镇霞美村的和诚咬花加工店,并雇佣张某敏为管理人员,负责受理客户订单,安排工人进行鞋模咬花加工等工作。期间,该加工点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

年6月1日,晋江市环保局查处了该加工点,并现场采集加工店车间外集水池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加工点车间外集水池水样中铜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判,被告人刘某体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元。

■鞋模模具生产案件三

陈某英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位于罗山街道缺塘社区一厂房,用于经营鞋模加工厂,生产过程中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加工厂地上,后沿塑料水管直接排放至下水道,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梁某谷系鞋模咬花腐蚀工序技术工人。

年5月31日,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查处了该加工厂,现场抓获陈某英、梁某谷,并提取厂区外排口的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水污染物铜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1.5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判,被告人陈某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梁某谷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元。

值得指出的是,在本次宣判的另外两起案例中,两名被告人除被判处徒刑与罚金外,还被判罚三年时间的“从业禁止”。

“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模具咬花职业“;

“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机械、汽车配件加工职业“”。

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从业禁止”的刑罚方式,为预防这些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晋江市人民法院首次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若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从业禁止”,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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