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本店谢绝自带酒水rdqu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了16起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其中有2起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件一●

超范围生产无证电子钢琴

被处5万余元罚款

年1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卿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超范围生产、生产经营无厂名、厂址、未经认证的电子钢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元。

●案件二●

限制消费者权利

餐饮店被罚元

年3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晋江市龙湖镇何先梅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店内张贴“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告示,以店堂告示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

记者_董瑞婷

编辑_曾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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