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晋江市2018年补助部分计划生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建立健全我市计生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夫妻解除养老后顾之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补助农村二女户、独女户及计生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伤残户或死亡户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类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两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可自愿任选其一。

二、鼓励补助参保的对象

申请参保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户籍登记并计生关系在我市的计生家庭夫妻本人;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三)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计生家庭夫妻双方本人:

1.全面两孩政策之前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女办证户,男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女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或40周岁至54周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2.计生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男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女性当年年龄40周岁至59周岁;

3.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特殊计生家庭,男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女性当年年龄40周岁至59周岁。

三、参保补助标准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农村独女办证户夫妻本人,补助缴费最高年限15年。元人.年≤缴费标准<元人.年的,由市级补助经费元/人.年,镇级补助元/人.年及以上。元/人.年≤缴费标准的,其中由市级补助经费元/人.年,镇级补助元/人.年及以上。

(二)计生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伤残户或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夫妻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镇级补助元/人.年,扣除相关部门补助金额后,不足元/人.年部分,由市级予以补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级补助经费1元/人.年,镇级补助元/人.年及以上(若个人缴费金额低于元的,只按实补助个人缴费金额,补助经费由市镇两级按3:1比例承担)。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伤残户、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以相关部门认定名单为准,补助缴费最高年限15年。该类对象计生关系属于市直计生办管理的,补助资金全部由市级承担。

(三)补助标准适用于当年度补助对象,对象补缴往年的参保金不再予以追加补助。

四、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参保补助对象条件的,可向各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各镇(街道)审核把关,汇总报市卫计局审批后,由镇(街道)与对象签订协议并公示后予以确认。计生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在享受低保或建档立卡期间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予以全年度补助。

(二)补助方式。参保费用可由各镇(街道)统一代缴或个人自行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生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由镇(街道)在其享受低保或建档立卡期间先统一代缴。各镇(街道)根据个人缴费清单先予以兑现补助,市级核实后按年度下拨给各镇(街道)。

五、违约责任

接受政府补助的计生家庭对象若出现违法生育的,各镇(街道)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取消对其补助,并追回已补助的资金上缴国库。

本《办法》由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东石镇卫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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