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盘活老旧工业区晋江打算这么做hel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
昨日,
记者从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
《意见》明确了纳入全市计划盘子用于发展工业生产的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项目工业物业所有权的分割和转让;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按照相关文件和流程,也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申请工业物业分割和分割转移登记。
同时,设置限制条件严防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等行为。这将进一步规范晋江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全力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
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
晋江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意见》明确
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
且符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不存在闲置土地、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
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约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的除外;
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
需补办出让手续,
属于集体出让建设用地上的工业物业
还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
方可对宗地上的工业物业进行分割或转让;
无查封、无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外)等
限制权利的情形。
分割登记、转移登记、分割转移登记
《意见》对分割登记、转移登记、分割转移登记等进行详细的规定,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今后,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即层是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基本单位。为确保制造业发展空间,分割单元每层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并一次性分割清晰。分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共同共有,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按份额占比分摊土地面积。同时,对于电梯、楼梯、过道、公用设施等共有部分,产权人应在权籍调查成果中标注“共有”字样,并计算出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此外,分割后其中一宗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确权登记工业建筑(不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的40%,且应与宗地内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一并登记,不得再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
《意见》还规定,转让的工业物业自完成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不动产证书中标注起止时限),期满后再次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同样符合本实施意见的准入资格条件。
来源:晋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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