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IP必读晋江告飞卢,花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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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飞卢小说网”创作大赛中经营的百余部网络小说作品名称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飞卢小说网”经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元。

原告诉称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其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其签约作者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经营,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花千骨”作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随着《花千骨》版权的不断开发,该名称已经成为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被告亦经营网络文学网站,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经营了多部作品名称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该行为系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并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元。

被告辩称

被告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张其商品为知名作品,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网页截图及百度百科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晋江公司称其阅读内容或作品借电视剧产生热销,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晋江公司网站中也有男频内容,但是倾向于男同类型的居多,双方间的世界观完全不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与晋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创作并发表在晋江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文学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包括影视、图书、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理签约的权利授予晋江公司,晋江公司依约定比例向江晨舟支付收益。

年3月,作者江晨舟与晋江公司签订协议,将签约作品《花千骨》的独家电子版权授予晋江公司,授权期限至年3月。晋江公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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