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晋江市集中判决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近日,晋江市法院集中判决3起今年查获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名被告因从事非法电镀或皮革加工生产,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一审被判7个月到1年半不等的刑期,并被处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相关当事人及企业因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晋江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2家小电镀加工点各处3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对1家非法制革企业处2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

4月13日、6月17日,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联合晋江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灵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2处非法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点电镀加工项目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加工生产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电镀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设施处理,电镀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经执法人员取样检测发现,其外排废水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2处加工点被告人杨某峰、张某进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近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7月17日,晋江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行动,到安海镇丙厝村1处非法皮革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过程废水未经任何设施处理直接外排,经取样检测发现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加工点被告人余某弯因犯污染环境罪,近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泉州晚报记者:许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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