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又来了,榆次太谷灵石12月
受不利气象条件和冬季采暖等因素影响,我市年1月1日—7日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根据省大气办《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第14号)要求和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在全市域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同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年1月1日1:00—1月7日4:00)。主要措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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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防护引导措施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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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性减排措施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④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调低—4度。
⑤SO超标严重的县(区、市),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低硫煤或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⑥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⑦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03
强制性减排措施(1)工业污染控制
①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在落实错峰生产基础上
铸造行业:使用电、天然气作为能源或燃料的企业停产。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饲料加工业:停止生产。
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和干混沙浆、水泥制品制造企业停产。
煤炭洗选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停止使用汽车(不含清洁能源汽车)运输原料、产品。
油墨生产、涂料生产、油漆生产、板材加工、家具生产和机械加工企业表面涂装、喷涂、喷漆等涉VOCs排放工序或车间限产50%,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橡胶、陶瓷、耐火材料、采石场、石灰矿、石材加工厂、砖厂等企业全部停产。
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②电力(除燃气和垃圾焚烧发电)、钢铁、焦化、电解铝、镁冶炼、化工、煤炭开采及洗选、铁矿、铝土矿、高岭土矿业采选企业停止使用汽车(不含清洁能源汽车)运输原料、燃料。
()扬尘污染控制
①施工工地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加大施工工地监管。
②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储煤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在原有洒水基础上每天增加次。
③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增加喷雾洒水次以上、冲洗1次以上(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他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④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停止各类煤炭、沙石装等散装物料的卸筛选作业。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3)面源污染控制
①加强“禁煤区”巡查力度,全面禁止燃用燃煤;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燃烧检查密度,居民采暖锅炉和集中供热锅炉全部使用优质采暖煤。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移动源污染控制
①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维修;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国三以下(含)重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②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③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带头停驶30%公务用车,并停放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④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各县(区、市)可根据污染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减排措施严于以上要求时,按原有减排措施落实。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督导检查组要加强对预警管控措施的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市城区
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市民健康,按照《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晋中市城区继续开展机动车交通管制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决定继续启动并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在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年1月1日1:00至1月7日4:00
二、管制区域:
鸣谦大街(不含)以南、环城南路(含)以北、环城东路(含)以西、环城西路(不含)以东道路范围内。
三、管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对以下车辆实行交通管制:
1、“冒黑烟”车辆一律禁行。
、国三以下(含)重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3、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行(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4、运输瓜果蔬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晋中市公安局
年1月1日
太谷县公安局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
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公告
受不利气象条件和冬季采暖等因素影响,我县年1月1日-7日,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根据省大气办《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年第14号)要求和晋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在全县域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同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为切实减少空气污染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对我县城区部分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特公告如下。
一、临时交通管制时间:
年1月1日1:00起至1月7日4:00止
二、管制范围及路段:
北至国道(不包括国道)、南至康宁街(包括康宁街)、东至铭贤南路(包括铭贤南路)、西至国道(不包括国道)范围内的所有城区道路。
三、管制措施
1.“冒黑烟”车辆一律禁行。
.国三以下(含)重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3.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行(含已办《通行证》车辆)。
4.1月1日,车牌号尾数为1、9的车辆禁止通行;1月日,车牌号尾数为、8的车辆禁止通行;1月3日,车牌号尾数为3、7的车辆禁止通行;1月4日,车牌号尾数为4、6的车辆禁止通行;1月5日,车牌号尾数为0、5的车辆禁止通行;1月6日,车牌号尾数为1、9的车辆禁止通行;1月7日,车牌号尾数为、8的车辆禁止通行。(车牌号尾数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号阿拉伯数字最后一位数为准)
四、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车辆、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望广大驾驶员及车主,自觉遵守限行公告;对不听劝阻、违反限行规定出行的车辆驾驶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太谷县公安局
年1月1日
灵石县公安局
关于重污染天气县城区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群众健康,按照《灵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灵石县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信息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在县城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交通管制时间:
年1月1日1:00起至1月7日4:00止
二、管制范围及路段:
火车站以南、宝家滩以北,旌介村以西、汾河以东道路范围内。
三、管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对以下车辆实行交通管制:
1、“冒黑烟”车辆一律禁行。
、国三以下(含)重型、中型柴油货运车辆全天禁行。
3、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管理措施。具体为:号牌尾号为单号(1、3、5、7、9)的单日通行;号牌尾号为双号(、4、6、8、0)的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行(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
5、运输瓜果蔬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在实行交通管制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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