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年2月1

阮智龙(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对原告张金超诉被告林素华、阮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林素华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林素华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林庆煌(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洪我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你立即偿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一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克怀(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汇科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晋江市一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货款.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张克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小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梁文前(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对原告吴玉华诉被告梁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梁文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玉华货款13.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即以13.3万元为基数自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元,由梁文前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清辉(公民身份号码35198608):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伟与被告吴阿恒、王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吴阿恒的上诉状副本等。被告吴阿恒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对借款5万元及自年6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伟江(公民身份号码35198707)、

张玉容(公民身份号码35198808):

本院对原告吴镜清与被告吴伟江、张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吴伟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镜清货款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自年7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吴镜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吴伟江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清泉(公民身份号码35196610):

本院受理原告吴锦锋诉被告李清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吴锦锋与李清泉之间的口头定作合同;二、李清派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吴锦锋定金元。案件受理费元,由李清泉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蔡真珠(公民身份号码35198912):

本院对原告王耀文诉被告蔡真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添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鸿飞借款30万元。不准予王耀文与蔡真珠离婚。案件受理费元,由王耀文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添宝(公民身份号码35197805)、

李雪吟(公民身份号码35198305X):

本院对原告苏鸿飞与被告陈添宝、李雪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闽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苏鸿飞撤回对被告李雪吟的起诉。本院判决:陈添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鸿飞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元,由陈添宝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林清波(公民身份号码35196)、

李金英(公民身份号码)、

林栋楣(公民身份号码35197305):

本院对原告林金墩与被告林清波、李金英、林栋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清波、李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金墩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即自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林清波、李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金墩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元。三、林栋楣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栋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的责任部分向林清波、李金英追偿。案件受理费元,由林清波、李金英、林栋楣共同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受理原告赖文用与被告福建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福建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赖文用货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自年8月26日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元,由福建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苏玉海(公民身份号码35197206):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宣诉被告苏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苏玉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国宣借款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借款10万元自年2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20万元自年3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元,由苏玉海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曾文约(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曾荣钦诉被告曾文约、陈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曾文约、陈江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荣钦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驳回原告曾荣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曾文约、陈江珍负担。你应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叶静波(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诉被告叶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我院判令被告叶静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年1月11日暂计.05元)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元;原告有权就叶静波所负债务对其址于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福璟花园17#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叶静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年5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梯西埃姆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

林芳(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你们及被告黄马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丽华(公民身份号码)、

王职明(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受理张素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

本院对陈丙文诉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左龙海(公民身份号码28):

本院受理原告林佳音与被告左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陶春风(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市新益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陶春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许振郁(公民身份号码35197305X)、

吴清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永协布业商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施天生(公民身份号码35197910)、

林淑金(公民身份号码35198008X)、

李志刚(公民身份号码35197308):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告施天生、林淑金、李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施天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至年6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75元,并支付自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林淑金、李志刚对被告施天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天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施天生、林淑金、李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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