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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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强化高质量赶超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我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优秀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二)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依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晋江市知识产权人才认定标准》,分别由泉州、晋江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

上述优秀人才不包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及我市引进集成电路产业优秀人才、教育人才。

二、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人才津贴、交通补贴、购房补贴、重大专项经费配套等经济待遇,及女子入学、配偶就业、健康体检、免费看戏、休假疗养等生活待遇。

(一)人才津贴

1.适用对象

常年在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的优秀人才。

(2)落址在我市的高等院校引进的优秀人才。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

(4)年4月23日之后引进到我市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优秀人才认定条件证书取得时间早于我市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5)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媒体单位(含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媒体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

(6)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7)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本级国有股比超过50%的国有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

(8)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除外)工作的优秀人才。

以上所称“近三年内引进”是指近3年内,首次从晋江市外以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等方式引进,不受在所在单位担任职务及年薪要求。

2.津贴标准人才津贴由工作津贴和发展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津贴按照人才津贴总额的80%核拨发放给优秀人才个人,发展津贴按照人才津贴总额的20%计提。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1)第一层次人才元/月·人。

(2)第二层次人才元/月·人。

(3)第三层次人才元/月·人。

(4)第四层次人才元/月·人。

(5)第五层次人才元/月·人。

(6)第六层次人才元/月·人。

(7)第七层次人才元/月·人。

发展津贴按照“取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专项用于人才健康体检、休假疗养、进修培训、红色教育、人才及其配偶双亲养老服务等。优秀人才在其本人上一年度缴存的发展津贴额度内使用。当年度未使用的发展津贴部分,收归市人才工作基金池统筹使用。

以受聘方式引进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自首次引进的当年度起,前三年按照人才层次享受人才津贴,从第四年度开始,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继续享受当年度人才津贴。

3.津贴年限

(1)符合本款规定适用对象之第1、2、3、4种情形的,优秀人才享受人才津贴不设年限。

(2)符合本款规定适用对象之第5、6、7、8种情形的,优秀人才享受连续三年的人才津贴。

(二)交通补贴短期来我市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全年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享受一次性的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1)第一层次人才元/人。

(2)第二层次人才元/人。

(3)第三层次人才元/人。

(4)第四层次人才元/人。

(5)第五层次人才元/人。

(三)购房补贴

1.享受人才津贴的优秀人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并未曾在我市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年4月23日之后在我市无房产交易记录的,可按照人才层次,申请购置我市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

(1)第一层次人才万元。

(2)第二层次人才60万元。

(3)第三层次人才30万元。

(4)第四层次人才20万元。

(5)第五层次人才10万元。

(6)第六层次人才5万元。

(7)第七层次人才3万元。

2.购房补贴按照“先认定优秀人才、再购置住房、后申请补贴”的流程执行。

3.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或办理不动产证后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20%,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交易房价总额。实际房款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款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购置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优秀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所属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按新的人才类别享受购房补贴余额。

4.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泉州及晋江购房补贴政策的,在扣除泉州市规定的晋江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再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差享受。

5.购房补贴政策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政策条件的,由一方选择一项申请。

(四)重大专项经费配套

优秀人才经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以下重大专项的,按以下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各项配套经费资助累计不超过万元。

1.入选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资助额度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2.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按福建省资助额度1:0.5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五)其他生活待遇

1.第一至第四层次及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其子女自主选择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第五层次优秀人才的子女参与电脑派位入学,派位未入选的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子女在晋江参加中考、中招,分别给予15分、10分、5分的加分照顾。优秀人才子女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晋江生源同等待遇。

2.优秀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

3.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双亲可享受养老服务优待。

4.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优秀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可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三、附则

(一)常年在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每年在我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优秀人才。优秀人才与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的,可认定为常年在我市工作。

(二)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国家、省、泉州、晋江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在享受完上级政策待遇后,晋江市本级财政在扣除已承担的部分后,按本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差。

(三)除有特殊规定外,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四)我市引进集成电路优秀人才认定标准和政策待遇,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年)》执行。

(五)我市引进教育人才按照《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教育人才“”引育计划〉的通知》执行。

(六)企业自主认定优秀人才按照《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七)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用有效措施,强化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吸引、用好、留住优秀人才的环境,努力把优秀人才培养发展成党员。

(八)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给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九)申请认定对象或已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如出现不诚信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或取消优秀人才资格。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及《晋江市产业领军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及奖励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

1.《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

2.《晋江市知识产权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

3.《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

第二层次人才

1.近10年,获得福建省“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特别奖的第一设计师。

第三层次人才

1.近5年,入选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者。

2.近5年,获得由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记协主办的“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活动十佳选手。

第四层次人才

1.近10年,获得“海峡杯”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入选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2.近5年,获得由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记协主办的“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活动优胜选手。

3.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第五层次人才

1.近10年,获得“海峡杯”创业创新大赛二等奖入选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2.近5年,获得由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记协主办的“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活动优秀选手。

3.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福建省新闻战线“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比赛金奖获得者。

4.省级新闻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第六层次人才

1.取得全日制硕士学位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担任相关职务者:

(1)晋江市专利金奖第1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福建省戏剧会演单项奖(含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木偶剧、杂技、曲艺等)的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2名。

(3)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福建省新闻战线“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比赛银奖获得者。

(4)泉州市十佳新闻工作者。

(5)地市级技术能手。

(6)受聘于我市社工机构的高级社会工作师。

3.近10年,获得“海峡杯”创业创新大赛三等奖入选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4.近5年,直接培训出获得福建省运会(青少年部)第一、二、三名的主教练员。

5.近5年,泉州市确认由晋江市输送并代表泉州市参赛,获得福建省锦标赛第一、二、三名的主教练员。

6.直接培训出获得全国少儿锦标赛前六名,并向福建省体校输送两名运动员,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练员。

7.省级新闻奖一等奖第2位完成人、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第七层次人才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担任相关职务者:

(1)晋江市专利银奖第1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泉州市刺桐文艺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2名。

2.近5年,直接培训出获得福建省运会(青少年部)第四、五、六名的主教练员。

3.近5年,经泉州市确认由晋江市输送并代表泉州市参赛,获得福建省锦标赛第四、五、六名的主教练员。

4.省级新闻奖二等奖第2位完成人、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5.地级市级广播电视艺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第1位完成人。

附件2

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

符合下列任一条目的人才可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对应层次优秀人才。对于同时符合多个类别或条目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优秀人才层次。

第二层次

1.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

第三层次

1.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2.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第四层次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或其他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知识产权法院聘任的专家或志愿专家。

2.普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副教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且任该职务满3年以上。

3.在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担任副总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2年。

4.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第五层次

1.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5年。

2.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7年。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单位、知识产权法院或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7年。

4.在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直属分平台或市级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担任副总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2年。

5.获得律师及专利代理师(人)相关证书,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在生产、研发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相关工作,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满3年,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取得律师执业证满3年,且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

第六层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我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者:

1.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3年。

2.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5年。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单位、知识产权法院或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

4.在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及其直属分平台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

5.获得律师或专利代理师(人)相关证书,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在生产、研发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相关工作,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满3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取得律师执业证满3年。

6.取得全日制法学或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7.取得“工程”、“工程”和双一流高校、台港澳及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取得教育部“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结果-法律”结果公布名单(详见附表)中高校、台港澳及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学位,且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

8.同时取得全日制法学或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全日制理工科专业学士学位,且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

第七层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者:

1.在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3年。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单位、知识产权法院或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

3.在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累计满5年,且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专员认定。

附件3

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1.享有自主认定资格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址在我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党组织健全完整、党建工作运作规范且发挥作用较好的产业领军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

2.本办法所称产业领军企业,是指当年度在我市纳税额达1亿元以上或在所属传统产业(纺织服装、制鞋、建材陶瓷、食品饮料、纸制品及包装印刷)纳税额前两位以及纳税额达5千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及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及零部件、新材料、海洋生物、光伏电子、集成电路和石墨烯)民营企业。

3.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4.产业领军企业自主认定的人才,必须是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不包括企业法人、主要股东);高新企业自主认定的人才,必须是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同时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年度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达9个月、在我市企业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名额分配

5.企业自主认定人才实行名额分配制。产业领军企业名额分配如下:

(1)当年度纳税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12个名额(包括一类2个、二类4个、三类6个);

(2)当年度纳税额达3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9个名额(包括一类1个、二类3个、三类5个);

(3)当年度纳税额达1亿元至3亿元的企业或传统产业纳税额前两位企业以及年纳税额达5千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民营企业,每年每家企业6个名额(包括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3个)。

高新技术企业名额分配如下:

(1)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达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每家6个(包括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3个);

(2)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万元以下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每家4个(包括一类1个、二类1个、三类2个);

(3)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万元以下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每家2个(包括一类1个、二类1个)。

6.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实行“一年度一认定”。

三、补助标准

企业自主认定的一、二、三类人才经审核确认后,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元、0元、元的工作补助。

四、程序规定

企业自主认定人才及政策兑现按“发布符合条件企业信息→企业制定《人才自主认定实施方案》→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审批→企业组织申报→人才名单审核→核拨补助”的流程执行。

来源

晋江政策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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